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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条例

中国植物保护学会常务理事会工作条例(试行)

来源:未知作者:admin 发布时间:15-05-12 编辑:
(经第十届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民政部、中国科协关于加强社会团体组织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强化中国植物保护学会常务理事会(以下简称常务理事会)的职能,明确责权、规范程序、提高效率,特***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以及《中国植物保护学会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并总结本学会组织管理工作经验及吸收和借鉴国内外同类组织的一些办法而***定。
 
第二章 常务理事会组成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学会章程规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届为四年。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二)常务理事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三)专家、学者、在产学研第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比例适当;
    (四)年龄结构合理;
    (五)每届成员调整人数不得少于1/3。
   
第三章 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决定授予名誉和荣誉称号;
    (七)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定内部管理***度;
    (九) 指导地方学会工作;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形成决议的议题,须经会议表决。一般议题可采用举手或通讯方式表决,凡涉及人事任免、分支机构设置等重要事项时,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聘任的名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本会卸任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担任。荣誉理事由学术上有一定影响,对学会工作有重要贡献,卸任的副秘书长或分支机构主任委员担任。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安排专人对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秘书处应在一周内形成会议纪要草稿,经理事长或秘书长确认后,及时公布并存档,任何人不得增、删和修改。
   
 第五章 常务理事职责和义务
    第十条 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前向秘书处正式请假,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十一条 如果常务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资格即终止,由常务理事会确认并公布。常务理事资格被终止后,保留其理事资格。
    第十二条 对于常务理事会需要保密的内容,常务理事有义务和责任加以保密。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必须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完成受委托的工作,如屡次不能完成,常务理事会有权提请理事会免除当事人常务理事的资格。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可指定一名联络员与学会秘书处进行日常联系,但该联络员不享有任何决策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应按规定交纳常务理事会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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