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植物保护学会欢迎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查看原版 |English

主页 > 走进学会 > 学会条例 >

学会条例

中国植物保护学会理事会工作条例(试行)

来源:未知作者:admin 发布时间:15-05-12 编辑:
(经第十届一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民政部、中国科协关于加强社会团体组织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强化中国植物保护学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职能,明确责权、规范程序、提高效率,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等有关文件精神,依据《中国植物保护学会章程》中关于学会理事工作有关规定,总结本学会组织管理工作经验及吸收和借鉴国内外同类组织的一些办法而制定。
 
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
    第三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程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为四年。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指导地方学会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理事会规模:理事会人数原则上根据学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理事会规模不宜过大。理事分配名额根据以下原则:各省级学会和分支机构会员数量;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各省级学会和分支机构活动情况;科研、高等院校、技术推广等企事业单位会员和活动情况;上届理事会理事成员的参与积极性等;
    (二)理事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专家、学者、在产学研第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人数比例适当;
    (三)年龄结构合理;
    (四)每届成员调整人数不得少于1/3。
    第六条 理事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真贯彻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在植保领域有较高声誉和影响,具有高尚的学风和职业道德;
    (三)热爱学会工作,有一定时间和精力积极参加学会工作和活动;
    (四)必须是中国植物保护学会会员。
      
 第三章 理事会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理事会根据需要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可以由副理事长兼任。
    第八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当选者的得票数须达到1/2以上。
    第九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条件按学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条 理事长、秘书长行使职权按学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全国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法人代表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副理事长作为学会最高层领导成员,协助理事长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参加理事长工作会议;
    (二)分别联系、指导学会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
    (三)受理事长指派、委托,代表学会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出席有关重大活动及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本学会秘书长应为专职。秘书长如为兼职,办事机构设立专职常务副秘书长。
 
 第四章 理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无故两次不出席理事会的,视为自动辞去理事职务。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当理事会出席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时,按一般工作会议召开,不得以理事会的名义形成决议。
    第十七条 建立理事长工作会议制度,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与领导。理事长工作会议由理事长不定期主持召开,由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及有关人员参加。理事长工作会议形成的纪要应向常务理事会通报。
    第十八条 当有1/3以上理事建议召开理事会时,则理事长必须在收到建议之后的三周内召集相应会议。
    第十九条 在理事会召开之前,理事可向理事会提出动议,会议召集人视情形决定是否将其列入会议议程。如果动议的理事已达法定人数的三分之一时,则该议题必须被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条 除非得到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的授权,任何理事个人均无权就某事项直接交由理事会表决。理事无权自行召集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应形成决议的议题,须经会议表决。一般议题可采用举手或通讯方式表决,凡涉及人事任免、分支机构设置等重要事项时,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安排专人对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秘书处应在一周内形成会议纪要,纪要定稿后及时公布并存档。
    
第五章 理事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按规定交纳理事会费。
    第二十四条 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前向秘书处正式请假,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理事在没有委托他人代表参加会议时,亦可向会议提交书面意见,可在事后对会议议定的事项表态,但不能变更相关决定。
    第二十五条  如果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理事资格即终止。
 
 第六章 理事终止
    第二十六条 理事因触犯法律受到法律制裁,或严重违反学会章程受到处分,其理事资格被终止。
    第二十七条 理事资格被终止后,其所担任的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或理事长职位自动终止。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顶一下
(2)
100%
发布时间:15-05-12 点击数: 收藏本文】【打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