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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植 物 保 护 学 会 章 程

中国植物保护学会章程
(民政部2006年3月10日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植物保护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a Society of Plant Protection,缩写名:CSPP。
第二条 中国植物保护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植物保护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公益性、学术性和科普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推动我国植物保护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党和政府联系我国植物保护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组织广大植物保护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新”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咨询,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为繁荣发展我国植物保护科学技术事业,提高和普及我国植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我国植物保护工作更好地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建设服务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北京圆明园西路2号,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邮编:100094。电话(传真):010-62815913,电子信箱:cspp@ipmchina.net,网址:http://www.ipmchina.net/cspp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植物保护领域的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考察活动,提高学术和科技水平。
(二)对国家有关植物保护方面的重大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和技术措施,重要研究课题以及在植保教学、科研和技术推广中存在的问题等,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发挥技术咨询作用。
(三)接受委托承担植物保护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组织、举办科技展览、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四)开展植物保护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积极传播先进科学技术经验。
(五)编辑出版《植物保护学报》、《植物保护》,以及其他有关植物保护方面的科学技术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六)积极开展植物保护科技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参加国际学术组织举办的学术会议等活动,加强同国外有关学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联系,并组织出国考察,引进吸收适用于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先进植物保护科学技术。
(七)根据国家农业现代化建设和科学发展的需要,举办植物保护科技的各种培训班、讲习班或进修班等,提高会员及其他植物保护工作者的科学技术水平。
(八)表彰、奖励在植物保护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发现并推荐人才。关心和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举办为植保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企事业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又分会员、学生会员、高级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条件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植物保护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一)个人会员: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技术职务或职称;高等学校毕业的植物保护科技工作者;虽非高等学校毕业,但从事植物保护科技工作5年以上者;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热心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植保科研、教学、生产、推广和管理等工作的领导干部;热心学会事业发展,对学会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有贡献的企业家。
(二)学生会员:在高等院校就读的硕士、博士生。
(三)高级会员:凡本会会员,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职称)的科技工作者;有较高学术威望的学科带头人或在本学科领域中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专家、学者;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对植保产业化发展具有显著贡献的企业家。
(四)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含学生、高级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所在单位推荐或地方学会和分支机构推荐,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颁发会员证。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印制、颁发,会员证号为其在中国植物保护学会的个人会员号,终生不变。
(二)团体会员: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团体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颁发团体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含学生会员):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3.优先和优惠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5.优先获得本会的各种奖励及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奖励的机会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高级会员:
除享有个人会员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举荐代表我国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出国考察;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重大学术活动,应邀作学术报告;
3.优惠获得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
4.优先举荐参加国际有关组织开展的奖励活动;
5.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调研、考察、论证、评审、鉴定、咨询和培训等工作。
(三)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活动;
2.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3.获得学会技术支持的优先权;
4.优先获得本会的各种奖励及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奖励的机会;
5.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含学生会员)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6.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高级会员
除履行个人会员义务外,还应积极参与国家有关植物保护工作发展战略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任务,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团体会员
1.执行本会的章程和决议;
2.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3.支持本会工作,资助学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4.按规定缴纳团体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通知其本人后,一年内仍无改变,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订本会工作方针和活动规划;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指导地方学会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人选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每4年改选一次。理事会的组成人员要考虑学术上、地区分布上的代表性,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1/3,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无故两次不出席理事会的,视为自动辞去理事职务。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四、五、六、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无故两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的,视为自动辞去常务理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任期四年。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本会聘任。主任委员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主任委员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是本会理事会领导下的非法人学术性组织,其职责是根据本会章程第六条,结合本学科领域开展活动,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荣誉理事。名誉理事长由本会卸任的理事长担任。荣誉理事由在学术上有一定影响,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卸任的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担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聘任名单。荣誉理事除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任期一届。 名誉理事长、荣誉理事参加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届满时)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届满时)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若秘书长为兼职,办事机构需设立专职常务副秘书长);
(四) 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一)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须在15日内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委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徽为圆形,绿十字,绿叶,代表植物保护的图案,外环为本会中、英文名称。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5年11月3日本会第九届全国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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